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的日常训练要求如下:
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组织实施的日常训练,并通过日常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日常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日常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
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日常训练或者日常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1个日历月内完成日常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