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的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定期训练,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定期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定期训练不少于200小时;

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定期训练或者定期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1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