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