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