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