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