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