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