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