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