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