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