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被依法终止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