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被依法终止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