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