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