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