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章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六节 个人结售汇 第五十四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五十五条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标有身份证件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第五十七条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第五十九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 第六十条 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 第六十一条 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 第六十二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第六十三条 被实施风险提示的个人,首次在柜台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银行应打印纸质《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进行告知;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首次在柜台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 第七节 个人外汇收支 第六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第六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第六十六条 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第六十八条 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尽职调查,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强化个人身份认证核验,确保人证一致。 第七十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提示个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应将个人填写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信息在本行信息系统中保存。 第七十一条 银行应关注个人购付汇用途是否一致,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个人如实报告购付汇用途。 第七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风险识别,落实电子银行业务本人办理原则。通过多重技术手段,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外汇交易,防范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出借本人便利化额… 第七十三条 银行应切实履行自身服务职责,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区域显著位置展示本行编制的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第七十四条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应依据展业原则及反洗钱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覆盖本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部类型和业务渠道。 第七十五条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创新业务前,应将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要求、风险防控措施等书面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七十六条 除下列情况外,银行应将个人结售汇数据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第七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办理的个人结售汇和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全部数据均应实时、逐笔向个人系统准确报送。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应按规定时限向个… 第七十八条 银行应对在个人系统使用中知晓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 第七十九条 银行可办理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