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外汇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以通过本人外汇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个人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外汇收支参照本指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个人收取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外币现钞结汇或外币现钞入账金额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不含)的,个人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