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七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七节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七节 个人外汇收支 第六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第六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第六十六条 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第六十八条 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尽职调查,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强化个人身份认证核验,确保人证一致。 第七十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提示个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应将个人填写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信息在本行信息系统中保存。 第七十一条 银行应关注个人购付汇用途是否一致,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个人如实报告购付汇用途。 第七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风险识别,落实电子银行业务本人办理原则。通过多重技术手段,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外汇交易,防范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出借本人便利化额… 第七十三条 银行应切实履行自身服务职责,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区域显著位置展示本行编制的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第七十四条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应依据展业原则及反洗钱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覆盖本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部类型和业务渠道。 第七十五条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创新业务前,应将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要求、风险防控措施等书面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七十六条 除下列情况外,银行应将个人结售汇数据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第七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办理的个人结售汇和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全部数据均应实时、逐笔向个人系统准确报送。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应按规定时限向个… 第七十八条 银行应对在个人系统使用中知晓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 第七十九条 银行可办理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