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被实施风险提示的个人,首次在柜台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银行应打印纸质《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进行告知;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首次在柜台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银行应打印纸质《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进行告知。
银行可根据个人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关注名单”管理结论,若个人对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个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实。
银行可根据个人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关注名单”管理结论,若个人对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个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