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要素应包括:
交易单证号:应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以及非关联关系代垫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非关联代垫款”字样。
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服务贸易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并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付汇: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
服务贸易预付款: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付款”;服务贸易预收款: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收款”。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