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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第五节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四十七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第四十九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 第五十条 办理下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由划付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第五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服务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本指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纸质或电子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十三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要素应包括: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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