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项下外汇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执行。初次收入,是指因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二次收入,是指居民与非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包括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