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服务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本指引第五十条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