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六节 个人结售汇 第五十八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六节 个人结售汇 第五十八条 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