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六节 个人结售汇 第六十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六节 个人结售汇 第六十条 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