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一节 第五章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一节 保险外汇收支 第一百零九条 银行在办理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时,应按规定审核相关交易材料。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由划出方银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条 银行可凭付款指令办理同一保险机构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保险、跨境再保险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保险项下外汇收支。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项下发生的检验、估价、查勘、评估等服务,在境内应以人民币收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办理外汇保险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境内外币债券买卖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以及管理运用自有外汇资金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保险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一百一十八条 银行办理外汇保险业务相关的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应按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银行应按规定报送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