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一节 保险外汇收支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一节 保险外汇收支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项下发生的检验、估价、查勘、评估等服务,在境内应以人民币收付。 外汇保险业务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本指引第四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