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项下发生的检验、估价、查勘、评估等服务,在境内应以人民币收付。

外汇保险业务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本指引第四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