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保险项下外汇收支。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保险经纪机构在境内从事外汇保险项下业务,可以外汇收取佣金,外汇佣金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境内外合作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报告。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银行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银行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银行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