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保险、跨境再保险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保险项下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或境外第三方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保险机构与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因对被保险人进行救援或医疗产生的垫款费用跨境收支,银行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
保险项下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或境外第三方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保险机构与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因对被保险人进行救援或医疗产生的垫款费用跨境收支,银行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