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银行可凭付款指令办理同一保险机构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手续。

同一保险机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之间除本指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外,不得办理境内划转手续。

在同一法人机构项下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或者分支机构之间可相互代收代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办理。

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同性质外汇账户,在境内可以凭付款指令在银行直接划转保险项下外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