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所开立的境内托管账户参照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管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记录和办理外汇资金的划转。
托管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用于境内外的外汇资金运用情况。
托管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用于境内外的外汇资金运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