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与外汇资本金账户和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划转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的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的情况进行记录。
保险机构从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向同名境内其他性质外汇账户划转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保险机构应向托管银行说明有关外汇资金划转对方账户的性质,托管银行应根据原汇入资金性质办理外汇资金汇回手续;
托管银行应根据记录情况,将外汇资金优先划转至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直至原汇入外汇资本金或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已全部划回至原性质账户,托管银行方可向保险机构外汇结算账户划转外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