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保险机构境内外汇资金运用的外汇资金应先划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托管。托管的外汇资金转存银行存款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性质仍为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与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是指在非托管银行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支范围为与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结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