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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3. 第五章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4. 第十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节

第五章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节 保险外汇账户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与外汇资本金账户和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划转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的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所开立的境内托管账户参照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管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记录和办理外汇资金…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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