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因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核准文件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有关补办的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措施等。所在地外汇分局自收到保险公司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核准文件。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分支机构向变更后的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