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核准文件同时失效:

因分立、合并或按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被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终止经营保险业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原上级授权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