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第(二)、(三)项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外汇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因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