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按照第九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办理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申请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在收到保险公司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核准的,向保险公司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