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银行应按规定报送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信息。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险业务系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所辖地区办理的外汇保险业务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