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结汇,保险公司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报告。

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材料;

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