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境内外币债券买卖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以及管理运用自有外汇资金业务,无需经外汇局核准。

保险机构从事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原则上应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得购汇办理同业拆出业务,拆入资金不得办理结汇;保险机构从事境内外币债券买卖,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支付,外币债券收益的结汇纳入外汇利润结汇管理。

保险机构从事本指引未明确的其他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