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标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其他用途。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细化纳税服务项目经费预算,会签相关部门后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纳税服务专项经费年末如有结转或结余,应按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纳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第十条 纳税服务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内,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经费收入在“拨入经费-项目经费-税务宣传-纳税服务明细科目”中核算。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相应明细科目”中核算,列支金额不得超出该项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按规定将本年拨入纳税服务经费和本年支出纳税服务经费,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归集;若有结转或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和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安排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核支付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并接受纪…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能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纳税服务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机关税收宣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办公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税务总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