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经费收入在“拨入经费-项目经费-税务宣传-纳税服务明细科目”中核算。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相应明细科目”中核算,列支金额不得超出该项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按规定将本年拨入纳税服务经费和本年支出纳税服务经费,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归集;若有结转或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