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内,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纳税服务所需的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确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从单位基本支出公用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又急需购置的,可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安排。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租赁费支出。在组织实施纳税服务项目时,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场地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当参照当地相关场地、设备租赁价格水平,从严控制租赁费支出。
宣传费参照当地价格水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业务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中介市场的合理价格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