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服务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差旅费,是指与纳税服务项目相关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邮电费,是指与纳税服务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或者异地办公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会议费,是指召开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办税服务、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需求调查等设备发生的费用。
租赁费,是指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集中办公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培训费,是指为纳税人进行税法培训、办税辅导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宣传费,是指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印刷费,是指国税机关印制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纳税服务产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是指国税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开展纳税服务质量、纳税人需求调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