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核支付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并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