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和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安排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核支付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并接受纪…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能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纳税服务经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