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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机关税收宣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办公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税务总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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