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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细化纳税服务项目经费预算,会签相关部门后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纳税服务专项经费年末如有结转或结余,应按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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