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科学技术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 第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 第三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